涿州集中打击5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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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刚刚结束,市委、市政府打响了今年第一仗,在全市城乡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三违”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标准、铁腕执法、重拳出击、确保效果,以强有力措施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做到规范一批、停工一批、拆除一批、打击一批、问责一批,确保实现“三违”“零增长、零存量”的目标,切实维护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
这次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4 月 13 日—7 月 31 为集中整治阶段日),将集中对5打类违法行为给予坚决处理:
1.全面清查所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凡未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私下协议一律无效。
2.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督促企业完善有关手续。
3.严厉整治各类违占违建行为,消除违法状态,重点整改2016、2017 年度例行督察未整改到位的违法图斑及 2017 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图斑;对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增违法建筑,严厉打击,重典问责;依法从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村(社区)要加强对违法占地当事人的宣传教育,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积极鼓励自拆,对拆除确实有困难的协助其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理、逾期不拆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整顿所有房产中介和售楼处,严查“十一种”违法中介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预售许可手续私自建房、售房的行为。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价格备案管理,对顶风作案、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及“小产权房”开发企业重拳打击,将不守规矩的企业坚决清理出市场。
5.坚决遏制新增“三违”行为,落实属地责任和网格化管理机制,强化巡查监控,发现苗头、迅速制止,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这场大仗,事关全市发展大局,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市委、政府动真格的,绝不含糊,必胜必赢!法律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市委、市政府府集中全市各部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安排,杜绝了责任不清、推诿扯皮。这次集中行动绝不是一阵风,绝不要存有观望态度和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吃亏的只能是您自己!不信您来看: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是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责任主体,负责巡查发现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工作。负责拆除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售楼处、售楼点。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域范围内违法占地整治的牵头抓总工作,负责对违法占地进行认定,依法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并组建执法队伍配合辖区政府进行现场执法。
市执法局为城区主次干道(不包含小街巷)违建责任主体,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组建执法队伍配合各辖区政府进行现场强拆执法。
市住建局负责辖区内违法销售的查处工作,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从严处罚,依法吊销其开发资质及建筑资质,并列入黑名单;查处销售违建房屋的中介机构;管控小区内私搭乱建;组建一支专业的强拆队伍,配合各辖区政府进行拆除执法。
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性质认定、核查,并组建执法队伍配合辖区政府现场执法。
市物价局负责不按备案价格销售、价外加价等行为。
市交通局负责参与对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养路工区负责参与对国省道干线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参与对已运行高速铁路沿线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断电,拆除违建施工用电设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有参与违建的开发企业、建筑企业、销售中介,按照市场监管的职责,注销营业执照,清理、打击所有违建销售的广告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对污染企业予以认定,迅速立案,移交公安机关,组成执法队伍配合辖区政府进行执法。
燃气公司负责配合辖区政府进行安全断气,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供气。
市卫计局负责做好查封或强拆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对拆违工作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做好政策解读等项工作。
“十一种”违法中介行为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9.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10.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1.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违”专项整治相关部门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