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电价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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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8〕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河北南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2分,降低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河北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2分,降低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
上述价格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河北北部电网输配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不作调整。
三、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冀价管〔2016〕180号)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因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行为)停产的,在停产期间免收基本电费。
四、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价。自2018年6月1日起,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等经营者对分表计量的租户,要严格按照其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或改制前,园区电网经营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分表电量向园区内用户收取电费。
五、加大清费政策实施力度。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7〕1673号)规定,并于6月1日前将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全部退还用户。
六、有关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降价清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河北省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输配电价表
2.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河北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输配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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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输配电价 (元/千瓦时) |
两部制基本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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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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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 |
不满1千伏 |
0.28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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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2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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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千伏及以上 |
0.2590 |
|||
|
两部制 |
1-10千伏 |
0.1699 |
23.3 |
35 |
|
35-110千伏 |
0.1549 |
|||
|
110千伏 |
0.1399 |
|||
|
220千伏及以上 |
0.1349 |
|||
备注:
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线损率按7.83%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7.83%带来的风险由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低于7.83%带来的收益由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
附件2
河北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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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基本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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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段 |
尖峰 |
高峰 |
低谷 |
双蓄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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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居 民 生 活 用 电 |
一户 一表 |
不满1千伏 |
第一档 |
0.5200 |
|
0.5500 |
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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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档 |
0.5700 |
|
0.6000 |
0.3500 |
|
|
|
|||
|
第三档 |
0.8200 |
|
0.8500 |
0.6000 |
|
|
|
|||
|
1-10千伏及以上 |
第一档 |
0.4700 |
|
0.5000 |
0.2700 |
|
|
|
||
|
第二档 |
0.5200 |
|
0.5500 |
0.3200 |
|
|
|
|||
|
第三档 |
0.7700 |
|
0.8000 |
0.57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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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表 |
不满1千伏 |
0.5362 |
|
0.5700 |
0.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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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及以上 |
0.4862 |
|
0.5200 |
0.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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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 商 业 及 其 它 用 电 |
单 一 制 |
不满1千伏 |
0.6759 |
1.0650 |
0.9353 |
0.4165 |
0.3517 |
|
|
|
|
1-10千伏 |
0.6609 |
1.0410 |
0.9143 |
0.4075 |
0.3442 |
|
|
|||
|
35千伏及以上 |
0.6509 |
1.0250 |
0.9003 |
0.4015 |
0.3392 |
|
|
|||
|
两 部 制 |
1-10千伏 |
0.5664 |
0.8898 |
0.7820 |
0.3508 |
|
35 |
23.3 |
||
|
35-110千伏 |
0.5514 |
0.8658 |
0.7610 |
0.3418 |
|
35 |
23.3 |
|||
|
110千伏 |
0.5364 |
0.8418 |
0.7400 |
0.3328 |
|
35 |
23.3 |
|||
|
220千伏及以上 |
0.5314 |
0.8338 |
0.7330 |
0.3298 |
|
35 |
23.3 |
|||
|
三、农业 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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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5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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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千伏及以上 |
0.5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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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3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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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3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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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千伏及以上 |
0.2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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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26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它用电1.9分钱。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8〕100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要求,现就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要主动作为,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和抄表收费至终端用户。
二、按照有关规定,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总表不执行峰谷电价的,转供电主体按照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对转供电主体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向安装峰谷计量表的分表用户按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分表用户未安装峰谷计量表的,转供电主体暂按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加平均峰谷价差执行,南、北电网每千瓦时分别加价6分钱、4分钱,待分表用户安装峰谷计量表后,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表用户的峰谷计量表由转供电主体负责安装和更换,不得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损耗及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的差价,要全额传导至分表用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提醒告诫等形式加大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监督检查和专项清理规范力度,9月份起,对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费和未经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诚信守法经营,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自查机制,主动清理纠正,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并积极向终端用户宣传解释。电网企业要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转供电主体名单等情况,并配合做好分表用户用电情况摸底调查和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确保降价政策红利有效传导和落实到终端用户。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