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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冬季供热价格定了!

时间: 2018-11-02 13:40 分类: 职场八卦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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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营,确保广大居民冬季正常取暖,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市冬季供热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1、居民用热价格:18 元/㎡(按建筑面积计收),如按建筑面积的 90%计收,价格为 20.00 元/㎡。


2、非居民用热价格:23.00 元/㎡(按建筑面积计收),如

按建筑面积 90%计收,价格为 25.56 元/㎡。


二、供热计量价格


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应执行供热计量价格,具体热费缴纳标准为:


(一)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5.40 元/㎡;计量热价为

0.139 元/千瓦时。


(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6.90 元/㎡;计量热价为

0.177 元/千瓦时。


其它相关事宜按《关于集中供热试行计量价格的通知》(涿价管字【2014】2号)执行。


三、备用容量热价


暂不用热的用户(可关闭取暖的,供热设施采取并联方式连接的)应在供热前向供热企业提出暂不用热申请,供热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后,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收取备用容量热价,备用容量热价按总热价的 20%收取。


四、供热时限


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五、质量标准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六、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当地居民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1】17号)和《关于落实养老机构有关价格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管【2011】25 号),对城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福利性养老机构、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行供热价格优惠政策,其供热价格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七、相关事宜


(一)上述价格为热电联产方式供热的终端用户销售价格。

(二)其它方式供热的(如住宅小区天然气锅炉供热、热泵技术供热等),供热价格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确定。

(三)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挖潜和节能降耗,保证供热质量,确保广大居民正常取暖。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 7 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 2018-2019 年采暖季起开始执行。


涿州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