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天然气价格又有新变化!政府下发红头文件!
请用微信扫一扫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冀价管〔2018〕6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依照法定程序,研究拟定了“关于理顺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理顺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一)涿州市管道天然气居民配气价格为0.63元/ m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5元/ m³。
(二)配气价格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当配气管网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可以提前校核。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2.40元/m³调整为2.68元/ m³,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仍执行3.13元/ m³(按《涿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行联动)。
(二)阶梯价格调整方案
1、阶梯价格调整方案。居民用气一档价格2.68元/ m³,二档价格维持原标准不变2.88元/ m³。
2、阶梯气量调整方案。居民炊事和生活热水用户:由三档变为二档,第一阶梯维持360 m³(含360 m³)不变,第二阶梯360 m³以上;居民壁挂炉采暖用户:第一阶梯气量由660 m³(含660 m³)调高至1500 m³(含1500 m³),第二阶梯气量1500 m³以上。
3、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含集中供热用气),以及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价格标准由2.64元/ m³调整为2.78元/ m³;农村煤改气用户执行一档气价2.68元/ m³。
(三)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
1、补贴对象:经涿州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居家分散供养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以及经工会核准的特困职工等管道天然气用户。
2、补贴标准:按照10元/月/户。
3、补贴方式:直接补贴到户,低收入群体补贴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市民政、工会等部门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群体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在册人数核实后直接发放到户。
三、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冀价管〔2018〕6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涿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造成天然气购进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
二、价格联动公式
公式一: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二: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季节联动调整额=(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供气合同加权平均季节浮动率)/(1-供销差率)
其中,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游管道供气企业供应涿州市燃气企业气源的基准门站价格(含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基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上一次调整周期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今后河北省新调整出台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均为含税价。调整期供气合同加权平均季节浮动率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城镇燃气企业合同签订的全部气源按照购气量和购气价格加权计算的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率。供销差率也称管网损耗率,是指报告期内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量和销售量之间的差量与购进量的比率,按照不超过5%确定,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一)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1)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联动周期内,当国家和省调整基准门站价格与居民用气季节浮动机制并行时,当年将实行2次价格联动。
(2)启动点。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达到或大于0.05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当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3)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行2种方式:
一是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的,适用公式一;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适用公式二。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1)联动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2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启动点。在联动周期内,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时,上游价格较基期价格变动幅度在5%(含)以内时,由燃气企业自行消化,不启动联动机制,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达到或超过5%时,扣除5%后启动联动机制顺价调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
(3)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行2种方式:
一是上游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的,适用公式一。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适用公式二。
四、价格联动相关程序
(一)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时,启动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或上浮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或下浮时,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计算公式直接确定,顺价下调并公布实施。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后,当调整的居民到户销售价格低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居民阶梯二档销售价格不做调整;当联动后调整的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达到或高于居民用气阶梯二档价格时,阶梯价格政策暂停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燃气企业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和4月1日至9月30日)各气源购进气量、采购价格、采购合同备查。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时,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机制公式计算价格联动调整额,直接发文调整并公布实施。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燃气企业提供和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全部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季节浮动合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季节浮动公式计算调整幅度,直接调整并公布实施。一个联动周期内,2种以上联动方式并行时,合并计算调整幅度后,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顺价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履行配气成本监审、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听证会等程序。
五、价格联动公告制度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启动方案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六、价格联动的实施范围
涿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涿州市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
四、执行日期
此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涿州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