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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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人民政府
通 告
涿政发〔2019〕83号
为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涿州市2019年燃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关于燃煤治理的工作要求,确保全市“禁煤区”建设有序推进,全市域内实行全面禁煤,持续保持燃煤清零状态,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作为“禁煤区”,取消燃煤销售网点,全市范围内一律不再登记注册新的燃煤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流动销售)燃煤的违法行为,严禁燃煤销售网点反弹。
二、我市全域内禁止生产、销售、贮存、使用燃煤,过境运输车辆需持有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没有煤炭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运销的燃煤,一律按劣质散煤查扣,坚决打击燃煤散烧。
三、加强燃煤流通和使用等领域监管,严查燃煤运输、生产、销售、贮存、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把燃煤进入关,燃煤检查站切实履行职责,严禁燃煤流入我市。
五、9月1日后对全市域内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农业种养殖户和城乡居民住户等发现仍贮存、使用燃煤的,一律没收。
六、市发改部门做好燃煤查扣、没收的归口管理,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严防造成“二次污染”。
七、在全市域内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燃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职责顶格处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农业种养殖户和城乡居民住户要积极配合所在乡镇政府对现存燃煤进行清理清运,做到燃煤清零。
八、鼓励群众对燃煤运、产、销、存、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燃煤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一经查实,根据查处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奖励,查处燃煤5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200元;查处燃煤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元,查处燃煤10吨以上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举报电话:3976900、12315(白天)3976959(夜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告。
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