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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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
“两病”诊断标准
高血压的诊断:依据《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
糖尿病的诊断:依据《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
“两病”药品名称
1、卡托普利25mg
2、缬沙坦80mg
3、美托洛尔25mg
4、尼莫地平30mg
5、硝苯地平10mg
6、尼群地平10mg
7、氢氯噻嗪25mg
8、复方利血平(复方)
9、二甲双胍0.5g
10、格列本脲2.5mg
11、格列吡嗪5mg
12、格列美脲(1mg;2mg)
13、阿卡波糖50mg。
“两病”待遇保障标准
1、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不含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涿州市医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
2、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
3、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保障对象就近选取1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两病”门诊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享受,年度报销金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年底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享受。
4、保障对象有断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待遇。
两病落实时间
2019年12月25日零时起“两病”门诊用药待遇政策全省落地。
“病”保障遇政策衔接
1、两病患者病情加重符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条件的,评审通过后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同时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2、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报销“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坚决杜绝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0312-3632900
